| 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 为鼓励国外公司、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(以下简称国外投资者)在本市兴办外商投资企业,根据国家和省、赣州市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国外及香港、澳门、台湾地区的公司、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本市兴办企业。境内投资者在本市兴办企业,参照本办法实施。
第二章 行政和服务性收费优惠
第三条 落户工业园区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和园区外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,自投产年度起五年内免收行政规费。
第四条 企业开办时,市会计师事务所收取验资费每次限定在1000元以下。企业因业务需要,注册资金变更在20%以下的优惠收取验资费;注册资金变更在20%以上的,验资费的收取限定在500元以下。任何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指定垄断性经营服务机构,外来投资者享有选择中介服务机构的自主权。中介机构等服务性收费标准:园区内企业和园区外企业分别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最低收费标准的30%和50%收取。
第五条 工业园区内或城市规划区外兴办外商投资企业,免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、基建教育附加费。建有排污设施,并达标排放的,免收环保排污费;未造成土地流失的,免收土地流失防治费。矿管规费维持2004年收费标准不变。
第三章 用电和用水优惠
第六条 在市工业园区内,供电、供水、通讯、有线电视主干线的安装架设,由供电、供水、通讯、广电等部门投资。产权属园区企业的,由企业投资。减半收取有线电视开户费。
第七条 外来投资企业用电:
1、电价按省发改委赣发改商价字[2004]125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。
2、市政路灯用电另行收费。企业安装变压器的,按每台50元/月缴纳。
3、供配电设施安装施工费用:(1)材料费;(2)直接费。按江西省建筑安装现行(2003)定额计取;(3)间接费。按标准费率的50%计取;(4)勘测设计费。按工程造价的1.5%计取;(5)不计利润。
第八条 外来投资企业享受用水优惠:(1)使用城市自来水,在安装上给予优先安排,同时免收增容费。(2)市工业园工业生产用水优惠价格为0.6元/吨。
第九条 允许外商投资企业自备发电机自供电。允许外来投资企业自行打井取水或从河道取水,免收水资源费和水费。
第四章 用工优惠
第十条 为鼓励外出务工人员留在我市就业,满足我市外来投资企业劳动用工需求,提供以下优惠政策:
(一)劳动保障政策:
(1)免费代办劳动保障事务。
(2)免收《劳动就业证》、《培训合格证》工本费。
(3)免收工人职业中介费。
(二)计划生育政策:
(1)凡在我市外来投资企业工作人员,可在市计生服务站免费环孕检,免费落实节育措施。
(2)进入市外来投资企业检查计划生育工作,必须事先书面请示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,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,方可执行。
(三)户籍政策:
凡与市外来投资企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外来人员,不论其户口所在地和户口性质,都可免费办理企业所在地的临时户口和暂住户口;外来企业职工要求迁入南康市居住、解决城镇户口的,可由本人提出申请、企业同意,报市公安局审查批复办理。除收取办证工本费外,其他费用一律免收。
第五章 服务与管理
第十一条 为外商提供优质服务:
(一)属于本市审批权限内的外来投资项目,取消项目建议书;非限制类项目取消可行性研究报告;限制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备案制;外来投资项目合同、章程实行备案制。
(二)外来投资者在本市投资,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,按规定一时达不到设立条件,又急需开展筹备活动的,由市工商部门核发6个月有效的临时性营业执照。对投资规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专业市场,市场开业之日起给予试营业一年的工商税务优惠。
(三)严格执行收费许可制度。各职能部门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须报经市政府统一审核、同意后执行。
(四)严格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,实行“一个窗口”审批项目的办事制度。便民、利民要实行一次性告知,限时办结制度。项目引进单位会同市外经贸局办理外来投资客商项目的立项、审批、发证、登记等业务。凡符合产业政策、材料齐全并进入“审批快车道”(绿色通道)的外商投资项目,3个工作日内办毕有关手续。需上报审批的项目,2个工作日内办毕上报手续。
(五)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检查制度。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贯彻限次、限时、联合、从简的原则,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,不准到企业进行检查。如因履行职责,确实需要对企业进行检查时,必须事先书面请示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,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,方可执行。
(六)实行“一条龙”受理投诉的服务制度。市经济“110”设立外商投诉服务电话,及时受理投诉,热情为外商排忧解难,对涉及案件,做到当天投诉当天受理,一时不能解决的,限时5个工作日内办结,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外商。
(七)保障企业的水电供应。供水、供电部门建立用电用水客户经理制,指定专门人员与企业“一对一”跟踪服务,因事故而停水、停电或企业提出抢修要求的,供水、供电部门须在2小时内赴现场抢修,计划停水、停电应提前3天通知有关企业。
第十二条 市委、市政府实行“一卡两牌”制度。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,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绿卡——《南康市外来投资者证》,持卡者在本市享受工作和生活方面的便利;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,市委、市政府颁发《南康市领导挂点企业》和《南康市重点保护企业》牌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十三条 关于“一事一议”项目的有关执行规定。对大型物流企业(仓储建筑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)、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或年纳税2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,可采取“一事一议”的办法,并按比本办法更为优惠的条款签订合同。有关用地数量、征地价、规费和税收奖励等优惠条款,按《南康市2005年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》的有关规定先执行,待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验或市国、地税局提供企业完税证明后,再兑现合同。其比照“一事一议”合同的优惠条款,企业多缴部分的资金一个月内予以返还,其资金占用利息按月息1%计算。
第十四条 2004年之前引进的项目,按项目实施年度确定的优惠政策执行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康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。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有关招商引资的其它事宜请咨询南康市对外经济贸易局。咨询电话;0797-66375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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